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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改造、报废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全方位、全过程管控,严把采购、安装、使用、检修等关键环节,让安全设备真正成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安全的保护伞。
2021年11月24日至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采油厂作业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未对安全设施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禁止性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在可移动的大门上、安全警示标志严重褪色不醒目、易燃易爆场所某增压站齿轮泵的电气线路金属穿管未接地)。
1.未对安全设施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发现,该公司某增压站入口和库区入口人体静电释放仪的声光报警失效;存在井场配电箱锈蚀严重以及增压站入口安全警示标志严重褪色、变形未按时换和维护;未制定安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检查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检查发现,该公司某增压站有2个污油箱和2个阀井室以及姬十联合站1个阀井室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其有限空间辨识管理台账中并未将上述5个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纳入管理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发现3项违反标准规定的隐患:(1)井场入口的禁止性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为绿色;(2)井场入口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在可移动的大门上;(3)易燃易爆场所(某增压站齿轮泵)的电气线路金属穿管未接地,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1、第9.2和《危险电气场所防爆安全规程》(AQ3009-2007)第6.1.1.4.1的规定。
该公司未对安全设施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在安全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中具有典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危险电气场所防爆安全规程》(AQ3009-2007)第6.1.1.4.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