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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先制作的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条建筑工程在施工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第四条对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公司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拥有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
第六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做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筑设计企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公司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法律法规申领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公司承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限期整改和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在作出最后一次处理的次日报告市建委,市建委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设厅。
第九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公司,各县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市建委报告,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市建委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设厅。
第十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公司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报告市建委,市建委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设厅。
第十一条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公司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第26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照《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予以处罚。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3.水平混凝土结构物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kN/m的高大模板工程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依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进行安全分析,对也许会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由施工公司技术部门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公司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实施工程单位应按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实施工程的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一定要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
(四)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直管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县二区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机械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安装维护、卷扬机)等作业人员。
(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第五条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发包。
第八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不能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三类人员”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五条为便于接受移动信息,各施工企业的电脑必须能上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使用中国移动手机。
第一条为督促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层级监督是指市建委对县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三)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在本级机关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五条层级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和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相关县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条层级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在层级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县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将约见谈话,责令拿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第三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区县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第五条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市建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各县区建设局分管局长、建工股股长及安全监督站站长,部分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巢湖市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赋予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筑施工有关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所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被问责的各有关单位应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问责:
(二)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同一个工程发出一次停工通知或两次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及时整改,继续施工的;
三、问责活动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各级问责小组组织召开。市建委问责小组由分管主任和建管科、市政科、法规科、安全办负责人组成,分管主任任组长。建管科、市政科、法规科、安全办负责人承担问责日常事务。问责谈话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媒体、专家列席。
五、问责活动应当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期满后10日内进行。问责前,问责单位应当向被问责单位下发问责通知书(见附件一),提出相关要求。
六、在问责前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被问责单位现场相关调查材料报送负责问责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一)被问责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五)按照有关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被问责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任人的从业资格进行处理。
十、被问责的单位应当在问责后5日内向问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故不接受问责或问责后不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三、四县二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市建委将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层级监督制度要求,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建设局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
十四、自该意见发布之日起,原巢湖市建委《关于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建工[2006]91号)文即行废止。
附件三:巢湖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处理建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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