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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例曝光台】任丘市某施工工地行政处罚案子
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继续改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我分局加大对辖区内修建施工工地非路途移动机械管控排查力度。2024年4月1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任丘市某施工工地现场查看,现场处于土石方作业阶段,有一台国二高排放的挖掘机正在作业。该工地所在位置归于城市低排区,涉嫌高排放挖掘机在城市低排区作业排放污染物。
该施行工程单位运用高排放挖掘机(非路途移动机械)在城市低排区作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路途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令》第十一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情况,能够划定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发布的规则。
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路途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令规则,在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区域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在裁量权裁量基准》序号67的规则:我分局对该施行工程单位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施工单位未依规则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在城市低排区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河北省机动车和非路途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令》第十一条第一款。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依法采纳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对施行工程单位起到了警示教育的效果。生态环境部分执法人员要强化职责担任,依法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作业取得成效、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