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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北京朝阳一人被击打致死!
该项目于2024年 5 月 10 日开始施工,拟于 5 月11 日完工,
经调查,2023 年 7 月 5 日,星河公司与绿润公司签订《苗圃养护分包合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合同价款874838.8 元,约定自 2023 年 7 月 15 日至2024 年7 月14 日,由绿润公司负责林地内的树木养护及移植等工作,但该公司担任信号司索工的陶某学、金某图、张某福均未取得相应资格。
注:信号司索工是在施工场地中对起吊物进行捆绑、挂钩、摘钩、卸载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等等工作的人员。
2024 年 5 月 8 日,星河公司经理张某兵向杨某河个人租赁涉事起重机(型号为 QY25K5F_1、车牌号为京AL7560),并要求随车配备了司机王某明(特种作业证编号:899)。
北京市气象台于 2024 年 5 月10 日9 时0 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提示 5 月 10 日 19 时至11 日20 时,北京市大部分地区有 4 级左右偏北风,阵风 7 级左右。
依据北京市朝阳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凭证》显示,2024 年5 月11 日5 时至17时朝阳区出现大风天气,金盏自动气象站11 时17 分极大风速为13.7米/秒,达 6 级强风标准。
《QY25K5F_1 汽车起重机技术规格书》需要注意的几点:只允许在 5 级风以下进行作业。
2024 年 5 月 11 日 7 时许,陶某学、金某图、张某福、王某明,按照施工安排抵达林地内,开始做树木移植作业。
10 时 30 分许,陶某学、金某图、张某福进入一树坑内,使用一根吊装带对树木根部土球进行围扎,并与起重机吊钩固定。
随后,陶某学发出起重指令,但此时陶某学、张某福二人尚未离开坑内。当树木被从土壤中被拔出时,其根部土球击打在位于树坑内西北角的陶某学背部,导致其受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金某图、张某福立即要求王某明停止起重作业,并将陶某学抬至树坑外,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10 时 53 分许,张某兵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线”急救车到达现场,将陶某学送往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东坝院区)进行抢救。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陶某学,男,54 岁,内蒙古自治区人,绿润公司实施工程人员;
事发现场位于朝阳区金盏乡北马房村东苇路东侧一林地内。林地南侧入口向北约 150 米处,设有一台流动式起重机,起重机吊臂纵向伸高约 18 米,向东横向伸长约12 米;起重机东侧约5米处种有一棵高约 8 米的白蜡树;白蜡树东侧约7 米处有一边长约 3 米,深约 0.8 米的方形树坑;坑边自东向西横放有一棵高约8 米、重约 2 吨的白蜡树,树木根部包裹有土球,土球直径约1.5 米,土球上使用一根宽约 10 厘米的吊装带围扎,吊装带另一端固定于起重机吊钩上。
是:在树木移植过程中,现场实施工程人员违章开展起重作业,树木在被拔出土壤时发生晃动,其根部土球击打在陶某学背部导致其死亡。(一)直接原因分析
,仅使用一根吊装带围扎在树木根部土球处,未保证起重的稳定性,未保证树木起升时均匀平衡;陶某学在未经过起重作业指挥信号的培训,不具备司索信号工资质的情况下站在树坑内违章指挥起重作业;王某明在视线受到遮挡,无法确认起重条件是否安全的情况下,违章操作起重机,
1.施工组织混乱。星河公司将吊装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杨某河个人,且未审核绿润公司施工人员资格,未保证起重作业的安全条件。
绿润公司未在作业前对现场环境进行充分了解,未充分考虑到起重作业时的各种危险因素;未按实施工程的方案对树木采取比较有效固定措施,未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信号司索工进行统一指挥;未派遣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星河公司、绿润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消除违章起重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星河公司、绿润公司未教育和督促实施工程人员严格执行实施工程的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将相关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向实施工程人员进行详细说明,致使陶某学、王某明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进行起重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缘由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对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陶某学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陶某学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负责流动式起重机操作。未履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未遵照制造商说明书和安全工作制度对起重机进行安全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监督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违章起重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某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2.张某兵,男,群众,星河公司经理,负责树木移植项目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审核现场作业人员资格,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起重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某兵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陈某梅,女,群众,星河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监督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违章起重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陈某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绿润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按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施工、未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作业、未派遣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做监督。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 11 -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违章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绿润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5.星河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审查现场实施工程人员资质,并将起重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违章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星河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经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于2024年5 月 11 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路南、东苇路东侧林地内,采挖移植林木 18 棵,属于非法采伐林木。2024年6月3 日,区园林绿化局已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星河公司作出了23942.52 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及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