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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万!“12·23”绍兴二环北路高架施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并详尽公布了事故涉及工程情况、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应急救援过程、事故缘由分析、事故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解决的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调查报告中,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公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责任单位和7名人员作出处理意见。
2020年12月22日22:20,该项目钢结构分包单位开始了位于二环北路曲屯路交叉口的钢结构吊装施工作业,施工现场有多名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有1台400吨汽车吊机。吊装作业是将钢混组合梁分节安装在临时支架上,由于施工时间紧迫,临时支架一边拼装一边搁置钢混组合梁,当晚共安装了五节钢混组合梁。至23日6:30左右,在安装完最后一节钢混组合梁后,因临时支架分配型钢横梁断裂,二节钢混组合梁掉落,3名作业人员坠落,其中2人受伤。受伤人员中一人头部出血,经手术后,入住重症病房监护,生命体征稳定;另一人手轻微擦伤,脚骨折,住院治疗。另一名坠落人员小腿部轻微擦伤,经消毒包扎处理后,留院短暂观察,已离院休养。
直接原因是因为临时安装支架分配型钢横梁拼接不规范,对接接头焊缝断裂,导致搁置在支架分配横梁上的2节钢混组合梁掉落。以及作业计划不合理,连续晚间施工,人员疲劳,注意力减弱,工作上的能力下降。
间接原因是总包单位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的违规作业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分包单位临时安装支架钢结构焊接不规范,未对支架进行全数验收和交接;监理单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实施工程单位违规焊接作业,未认真履行吊装前支架验收交接的现场监理工作;有关责任主体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盲目追赶工期。
1.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专业分包单位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工程一年内3次发生安全风险隐患事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公开道歉制度》的规定,责令该工程建设项目部通过本市市级报刊进行公开道歉;依据《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警示约谈。
2.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未严格执行实施工程技术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3.浙江公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1.姚学伟,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责尽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彭小敏,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未组织支架钢结构焊接验收,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3.陈长根,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未严格落实安全巡视职责,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临时支架钢结构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4.邓向振,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落实总包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连带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5.张凤伟,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在分包单位实施危大工程时,未落严格落实现场安全巡视职责,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6.谭强胜,浙江公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落实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7.龚鹏剑,浙江公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工程师。在危大工程实施时,未严格落实巡查和平行检查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环北路及东西延伸段 镜水路-越兴路智慧快速路工程“12·2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2月23日6点30分左右,二环北路及东西延伸段(镜水路-越兴路)智慧快速路工程(以下简称二环北路),在曲屯路十字路口钢结构吊装过程中,两个节段钢混组合梁掉落,造成2名作业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二环北路及东西延伸段(镜水路-越兴路)智慧快速路工程“12·23”生产安事全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环北路及东西延伸段(镜水路-越兴路)智慧快速路工程,西起镜水路立交东侧,东至越东路,全长约11.6km。工程采用“高架主线+地面辅道”的建设形式。主线建设标准为城市快速路兼顾一级公路,设计车速80km/h,标准宽度27m,采用双向6车道。
2020年12月22日22:20开始,钢结构分包单位开始二环北路曲屯路交叉口钢结构吊装施工作业,施工现场有多名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有1台400吨汽车吊机。吊装作业是将钢混组合梁分节安装在临时支架上,由于施工时间紧迫,临时支架一边拼装一边搁置钢混组合梁,当晚共安装了ZX217-2A、ZX217-2B、ZX217-2C、ZX217-3A和ZX217-3B五节钢混组合梁。至23日6:30左右,在安装完最后一节ZX217-3B钢混组合梁后,因临时支架分配型钢横梁断裂,ZX217-2B、ZX217-2C二节钢混组合梁掉落,3名作业人员坠落,其中2人受伤,造成负面社会舆情。
2名作业受伤人员情况:1.任某,男,头部出血,经手术后,入住重症病房监护,生命体征稳定;2.王某某,男,手轻微擦伤,脚骨折,住院治疗。
另外,有1名坠落人员,田某某,男,小腿部轻微擦伤,经消毒包扎处理后,留院短暂观察,已离院休养。
(一)市政府徐泳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和城投集团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提出三点要求:1.工程总承包单位清理掉落钢箱梁和支架;2.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搁置在现场临时支架上的钢梁全部卸下;3.全数复核支架焊接质量,待复核合格后才允许重新吊装钢梁。
(二)市建设局指派专人会同市城投集团、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组成现场应急处置小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全力做好伤者的救治工作。
(三)市建设局下属市质安中心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启动应急响应,赶赴现场协同伤员送治、交通疏导和现场处置等工作,责令二环北路及东西延伸段(镜水路-越兴路)智慧快速路工程吊装作业暂停施工。
(四)实施工程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坠落(受伤)工人送往人民医院救治。积极开展维护现场秩序,对解放大道至曲屯路、官渎路至曲屯路口双向封闭,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分流曲屯路口车辆行人,减少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
(五)现场安排3台吊车,5台平板车投入救援工作,清运掉落的钢混组合梁拆,卸未固定钢梁,至16:00左右,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
(六)中建八局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等主管领导,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同时要求全线停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1.临时安装支架分配型钢横梁拼接不规范,对接接头焊缝断裂,导致搁置在支架分配横梁上的2节钢混组合梁掉落。
1.总包单位,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的违规作业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分包单位,临时安装支架钢结构焊接不规范,未对支架进行全数验收和交接。
3.监理单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实施工程单位违规焊接作业,未认真履行吊装前支架验收交接的现场监理工作。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我们一定要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正确地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和进度的关系,加强旁边的环境的协调,强化主体意识,一级抓一级。
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切实有效得到落实。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机制,排除事故隐患,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施工协调,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强化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举一反三,防患未然。
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和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工作,确保监理人员到岗尽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要求实施工程单位落实整改。
市建设局相关处室、下属单位要切实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认真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从严查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责行为,坚决制止违规作业、野蛮施工,防微杜渐,确保工程建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