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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管理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计划》的通知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防风险保安全工作会议和省市两级安委会全员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着力排查整治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强化业务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提升城市管理领域安全整体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细则》《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等。
2.按照省级城镇燃气、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企业自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明确跟踪督办的具体责任人。
3.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4.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意外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1.重点行业(城镇燃气),对市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做到全覆盖,各县抽查比例不少于燃气企业总数的20%。
2.其他非重点行业企业,主要以“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为主,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
持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并对8-10月份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治整改情况做“回头看”。
1.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办结销号等工作机制,确保精准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2.联系方式: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城市供气行业;城市供热行业;环卫行业;市政行业。
3.此次精准执法检查实行半月报送制度,即当月15日前、月底前,各相关科室请及时统计和提交至局安全办(见附件3)。
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环卫、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的各业务科室,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并全面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和考试,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
(2)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段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在企业醒目位置公开,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对省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要通过安全例会、班组班前会通报事故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并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4)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逐条逐项检查、建档,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记录在案。
(5)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6)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企业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8)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要聘请专业方面技术机构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并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9)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10)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
(11)组织对电气焊设备做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12)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做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1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公司制作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不是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14)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完整有关档案,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15)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二)实施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
(一)对因基坑工程项目施工会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契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有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会引起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